公募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案例及监管要求20180914
2018年9月14日,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发布《机构监管情况通报--落实机构主体责任 切实加强公募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2018年第8期总第34期)。
一、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案例
2018年以来,债券市场信用风险暴露增多,个别公募基金因持有违约债券引发市场关注。结合前期风险个案,我部发现个别行业机构在流动性风险管控方面还存在一定问题。
例如,2018年3月,受某债券发行人负面信息影响,重仓该债券的一只债券基金连续3个交易日发生巨额赎回,净赎回金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70%。期间,基金管理人未审慎办理巨额赎回,全额接受机构赎回申请,导致违约债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超过10%,基金净值波动明显,潜在流动性风险不容忽视。
经查,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流动性风险管控等方面存在较多不完善之处:
一是基金日常运作中未能结合投资者结构加强基金组合资产集中度和流动性管理,未能针对性加强内部信用风险防控。对机构申购资金来者不拒,流动性风险防范意识不强。
二是风险事件发生时,公司被动应对连续多个交易日的巨额赎回,且未能有效落实公允估值的主体责任,简单依赖第三方估值。
目前,证监局已依规对该基金公司和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监管要求
行业机构务必引以为戒,高度重视旗下基金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管控,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法规要求切实落实到位,建立更具针对性、更为精细的投资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一是针对性加强基金投资者结构与组合资产流动性的匹配管理。基金管理人应加强对投资者集中度的监控与管理,根据基金持有人类别与集中度变化情况,严格控制低流动性证券的持有比例及单一证券投资上限。对投资者集中度较高的基金,应提高压力测试频率,并根据压力测试识别出的流动性风险及时调整基金组合资产。
二是进一步强化组合投资原则,重仓证券投资应有充分且持续的研究支持和内部信用评级管理。基金管理人应在法规规定基础上完善内部风控制度,进一步合理确定单一金融工具投资比例上限,对投资比例超5%的持仓品种,应有详细且持续的内部研究报告与风险分析专项报告,且有相应的内部评级机制,减少对外部评级的依赖(使用外部评级的,原则上采用孰低原则确定评级)。如重仓投资证券内外部评级发生变化而未及时调整投资比例的,基金经理应提交正式说明并经风控部门确认。对信用风险的管控,应全面覆盖债券、存款、存单和回购等各类金融工具或业务。
三是审慎开展基金估值,切实履行估值责任主体的职责。基金管理人应切实落实估值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对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估值业务的管理,恪尽职守,防止因估值未及时调整而发生“先赎占优”的情形。不断健全估值委员会机制,委员会需配备投资、研究、会计和风控等岗位的资深人员。当基金组合资产出现信用风险或流动性缺失时,基金管理人不能简单依赖第三方估值,在估值中应及时体现信用风险和流动性缺失的影响,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基金托管人应严格复核评估基金管理人的估值方法,避免估值不公允影响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是建立完善巨额赎回情形的风险管控措施,做牢做实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使用机制。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严格评估、审慎确认,相关决策流程应留痕,合规部门定期检查评估机制及执行情况。管理人应明确延期办理巨额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估值调整等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启动情形和实施流程,确保其可操作性;实际触发相关情形时,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相关工具的使用,因无故放弃并导致风险事件或投资者利益受损的,监管机构将严肃追查问责。
五是落实主体责任,持续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防范与化解机制。公司总经理为流动性风险管控第一责任人,同时应指定一名公司高管具体负责管控工作,实现产品设计、投资交易限制、申赎管理、公允估值、信息披露等环节全流程控制,重在风险防控机制的建立,并辅以风险化解处置机制。个券出现风险,应第一时间反应、处置,持仓比例超5%个券发行主体出现重大风险事件或发生实质违约时,应及时向属地证监局报告。
注1:本文封面照片为居延海,取自李新红朋友圈,特别感谢!
注2:本文将归档在本公众号的“公募基金-基金运作”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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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20170831》